信用卡资信审查意思是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和信用等情况。

根据《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九版)》第十条的规定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核给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扩展资料: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九版)》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愿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成员、与发卡机构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招商银行认为必要的与发卡机构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

发卡机构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