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内累计的病假计算:医疗期三个月,六个月内累计病假,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六个月,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九个月,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六个月,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十八个月,三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