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所在地人民追偿;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扣押、冻结、扣押、扣押、变卖、变卖、变卖、变卖等,根据不同情况转让、变更被执行人财产的价款。债务人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对方严重拒不履行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