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九大问题问题一: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问题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问题三:婚前一方购买并按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登记方个人财产,按揭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问题四: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问题五: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问题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问题七:婚前以双方共有的前提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应考虑当事人出资比例、婚后生活时间等因素。问题八: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问题九: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但为取得该房产而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由于取得房产一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相关法条
[1]《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二条[2]《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4]《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