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包干是指包干到户,包干到户是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这项制度最早与1962年在山东等地、1971-1976在福建等地短暂实行过,最终因为文革原因而没有完全推广。文革结束后,1979年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重新实行,收效很大,进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推向全国各地。

包干到户农民享有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但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

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农户承包集体的基本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自主经营,包交国家和集体应得的各项费款,其余产品或收入归承包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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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包干到户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优越性,受到农民和农村干部的热烈欢迎。这种责任制形式“责任最明确、利益最直接、方法最简便”,同绝大多数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农民的经营水平、干部的管理水平相适应。

大包干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国家的征购任务我们交,集体的提留我们给,剩下的随便有多少都在俺们的口袋里。以后更进一步概括为“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保证国家的,交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大包干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选择,扩展非常迅速。家庭联产承包初期搞的包产到户,基本上都迅速发展成为大包干到户。

包干到户的体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包干到户的体制下,虽然土地国有的性质没有改变,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长期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部分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情况。其次,虽然生产队在包干到户实施的初期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已经很大程度上削弱。

生产队不能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的计划和安排,由於土地的分裂,一些大型的农机具和新的增产技术措施也无法推广,集体劳动协作力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