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当事人要提交证据原件,由对方质证,提出意见,如果是复印件,对方可以认为来源不真实,而不予质证,视为没有提交证据。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修正施行)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