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律师称谓:“状师”也就是“讼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讼师存在价值的基本定位:

由于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所以讼师在中国古代的为政者或法律的视野中一般都不具备“良好”的形象,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

对讼师定位的表现正如有学者所言:“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 (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

从根本上看,这种对“讼师”品质低下的定位是由中国古代铁板一块的权力集权体制造就,并逐步灌输到了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法制文化。

在这种文化传承里,根本就不承认讼师的辩护是一种崇高的工作,更谈不上对这种辩护工作悉心呵护。说到底,就是传统文化认为权力具有至上性,不承认权力与权利之间有冲突、有矛盾,权力意识完全取代了权利意识。

扩展资料:

广东四大讼师:

讼师者代写状纸,口若悬河于公堂之上,有良心者为民申冤,无耻者就与官勾结,欺压百姓。于是就有了民间不朽的传奇∶“广东四大讼师”。

人称“铁嘴铜牙,扭尽六壬”,手摇白纸扇,把那堂堂七品县官问得个哑口无言,贫苦弱势的老百姓就是因为有了这“四大讼师”才有可能挽回他们应得的那小小公道。

这“四大讼师”分别就是大名鼎鼎的“陈梦吉”、“方唐镜”、“何淡如”和“刘华东”。

“陈梦吉”相传为清代广东顺德陈村人士,传说自幼经历已十分传奇,刚出生时竟然不哭不闹,家人都以为天生聋哑,后经高人教化,其过人天赋、才华横溢渐渐显露。后来在广州城成为传诵一时的“扭计祖宗”、“桥王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