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a.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法人依据《组织法》规定的机构设置程序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

b.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C.社团法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需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D.企业法人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