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包括《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救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29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使参加者容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30条,以下医疗费用不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1)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应由第三方承担;(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4)在国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如果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交后有权向第三方索赔。

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