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联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待业证明、退职〔离、退休〕证明、停薪留职协议书、场地证明、资金证明等 )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国家还规定,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要填写下列主要项目: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场所。而且,一经登记则不能随便更改;如果要改变、也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改变;改变经营者时,应该重新申请登记;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还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