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住房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请求事项和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要求保全金额或争议目标的明确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保全财产线索(住宅位置、所有权号码等)的财产保全提供保证的财产信息和资料证明书,或者不需要提供保证的理由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