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是指“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教唆的罪。”具体情形包括:

1、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可能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接受也可能是当时接受但随后又打消犯罪的);

2、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

3、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

可见,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之罪后,但在具体实施教唆罪的过程中,没有得逞或自动放弃的,此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教唆者仍属于教唆既遂,但并非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