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假释人员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