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常被误解误用的法律条款《工会法》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分析(刘丽珍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由此可知,工会组建原则上并不是强制性的。但目前各地总工会的地位较高,他们在企业内推进工会组建的力度较大。所以,尽管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各地政府或工会组织还是会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深入企业与员工沟通、要求缴纳筹备金等,来达到推动企业建立工会的目的。因此,在组建工会问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权衡利弊,顺势而为。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企业没有主动组建工会的强制性义务,但是依据《工会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会组建中的还负有另外两项义务。第一,消极义务:不得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第二,积极义务:如果职工自愿组建了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