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否近似,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判断原则。是否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因为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最大众的,不代表任何特别的群体。既要比对商标的整体也要对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整体与细节要同时注意到。另外,应当将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考虑在内,知名度更高的商标影响范围更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