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2)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

(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

(5)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

(2)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3)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

(4)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

扩展资料:

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规定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级科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下相应增设第190303项级科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用于反映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执行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政策,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中的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