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进行怎么样的赔偿?我与一外资企业在2010年4月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的客观原因,现在要撤销我所担任的职位,如果我愿意,可以调我去外地工作,如果我不愿意去,那就在2011年10月31号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对我只进行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的赔偿。请问我要怎么维权?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谢谢聊城律师解答:合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你们公司支付的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