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名称求不同、外观亦不能仿冒:市农药厂产品外观遭仿制事件江门市农药厂作为生产农药的老牌企业,在行业中也拥有一定的影响力。2000年,其研制开发出一种新型的高效氯氰菊酯乳油,该产品是一种安全有效的广普杀虫剂,具有强烈杀虫、胃毒及阻止摄食等作用,实验证明,杀虫效果非常好。该厂特意为此产品设计了瓶贴外包装,并于2001年2月申请了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同年,该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2003年,该公司发现全国各地有多家单位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只是将商品名称做了变化。为此,该单位也委托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给侵权方发出了敬告函,现已有多家生产及销售单位表示将回收市场上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并重新设计包装再行上市。点评:目前,许多商家对商标已有一定的认识,知道产品上市不能与他人的商标或名称相同,但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却知之甚少。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于产品知识产权方面的策划保护,不仅要注重商标,也要同时注重保护其外观设计或结构乃至于配方或工艺过程等,这样,即使产品的包装被人换了名称或商标,但由于其产品的外观设计或结构、配方、工艺过程等与他人的专利相同,就是不能允许的。因此,只有对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策划和保护,才能防止竞争对手钻空子,不给其以可乘之机,从而独占市场,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鹤山银雨专利侵权系列案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是“一种新型彩色美耐灯”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自2001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东莞市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及原告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原告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严重冲击原告上述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就其主张的本案专利技术是公知技术及缺乏专利性提交足够证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此案正在二审中。此外,原告就“一种新型装饰灯灯头”实用新型专利及“一种五角星形装饰灯灯头”、“一种心形装饰灯灯头”、“装饰灯灯头(钻石形)”外观设计专利诉被告深圳某灯饰有限公司侵权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模具,四案共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248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