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没有规定说分公司公章一定要总公司保管的.总公司如果有这种要求,有以下2种可能:

1、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管理比较严格,换个角度说应该是对分公司的管理不够信任,为免分公司在未请示,知会总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做出决定,比如合同签定等等,所以要求公章上交,以便于总公司控制与管理.

2、分公司的人员和制度可能并不十分健全,没有合适的保管公章的人员,为了避免因公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决定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这种情形是应该是比较正常的。

扩展资料:

公章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