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立案应准备:

1、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或居住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丢失身份证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示的人口信息复印件;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5、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6、财产清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