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
1.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采砂作业机具照片、采砂区域位置图等其他材料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内采砂
2、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采砂,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扩展资料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
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