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