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先生以22.5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接到了单位的紧急通知,要求他赶赴天津处理公务。徐先生考虑到单位事务的紧急,没多想就开上刚买的汽车去了天津。也就是徐先生买车的第二天,徐先生得知他在大连的房子要在12月8日搬迁,处理完公务的他又从天津驾车奔赴了大连,可就在赶往大连的路上,因为路面湿滑,徐先生不慎将车驶入路边深沟。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万余元的修车费。可是当他向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面对保险公司作出的拒赔决定,徐先生很无奈,他联合了老车主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东城法院的法庭。两位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保险,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于原车主王先生而言,他既然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有无损失也就和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了。因为,一方面,车不是他的,另一方面,他也没有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原来的车主。而对于新车主徐先生而言,他取得车辆所有权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保险公司与他也就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当然不能赔偿他保险金。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所以徐先生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诉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不能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先生的起诉并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庭审后,新老车主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可以理解,是否上诉还要回去考虑,而保险公司则对判决结果相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