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由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无关。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