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和单位签了合同,期限三年,违约金半年工资。但现在由于当时单位答应的转正条件不能实现,所以想提出辞职,不想支付违约金,认为单位欺诈在前,合同应无效。但单位认为转正只是口头协议,合同中没有文字写明,不能当作证据。我又提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受过培训和保密条款或竞业人员才有违约金,我不属于以上类型。单位认为,新劳动合同法08年才生效,而且特别规定,新法生效前所签合同“继续履行”。所以还要支付违约金。我提出因为单位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法律和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认为,第一,合同中没有写明单位必须交养老保险,第二,温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写明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而且在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将单位不缴费保险做为依据,所以依温州市规定,我还是要交违约金。我提出就依照浙江省和国家劳动法,但单位认为应依据温州市法规,并举深圳为例,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属于特殊法,而特殊法高于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