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我国目前税法规定:“……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财税[2003]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2003-11-27),所以目前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较广,也不区分内外资企业。

对于企业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一般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直接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列示,则实际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按政策做了加计扣除,这种情况属于法定直接减免。不需要再另外做会计处理。

(二)关于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基本类似。

(1)、直接减免。法定直接减免的,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在平常核算中,预交企业所得税,平常按月(或按季)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汇算清缴后确定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出企业实际应负担的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这样“应交税金——所得税”借贷方差额反映企业应补应退(留抵)的应交所得税额。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已经包含了减免税项目的,就不需再另外进行会计处理。

(2)、先计后退。先计后退情况下,汇算清缴会计处理与(1)相同,但不同的是减免税项目未包含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或因故未获认可),需要另行申报批准,这样企业按照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所得税额是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数额,企业据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尚未实际缴纳该部分税额的情况下即进行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所得税”、“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贷方的几种核算的适用情况是:按照新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经批准除法定直接减免以外的且未限制用途的减免所得税,冲减“所得税”;企业享受的除了法定直接减免以外的,且限定用途的退免税,企业一般不能用来分配的,可记入“盈余公积”;如果是国有企业,享受具有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性质的减免税,记入“资本公积”。

(3)、先缴后退(先征后返还)。与先计后退不同的是,企业已经按照没有享受优惠减免因素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申请减免税获准后,需要做退库处理。这样,在退库环节需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运用同(2)。

(三)与此问题相关的规定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中规定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①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②.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③.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