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之内开庭,最多不超过七个月。检察院签发逮捕证后即可通过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一般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两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案件处于偏远地区或案情重大导致不能终结侦查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分子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故最多七个月之内就会开庭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