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那么股权收益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即可;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名下持有公司的股份,另一方不是股东的,需要分情形处理。如果协商一致将股权的部分或者是全部转让给配偶,并且过半数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说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是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可以对转让后的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