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降低、毁损物品的使用性能、价值的方式,实现其秘密对他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性盗窃与一般的盗窃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区别在于盗窃的手段:普通盗窃行为平和,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性盗窃行为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目的,而手段具有破坏性,即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毁损某财物的价值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公共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此条明确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条件,包括“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