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独生子女奖励政策1、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已经达到最高水平,按最高水平标准的10%提高。2、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事务所批准后,发行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按有关规定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孩子18岁。3、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4、国家提倡夫妻生育期间实施计划生育的员工退休时,按照以下规定增发养老金,增发的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1)只生育一个孩子或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结婚后未生育的员工,退休时增发养老金的5%(2)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员工,养老金的奖励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未享受定金奖励的城镇居民,一生只生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时,每人每月参考全区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