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2)5日法定,涉外民商事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管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