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12部门发布新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从9月1日起,有20类证明以后派出所不再开具啦!那么具体有哪些呢?对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10、户口迁移情况。11、住址变动情况。1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13、注销户口情况。14、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以下证明由相关单位开具1、婚姻状况证明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2、文化程度证明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3、死亡证明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4、养老金领取资格证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5、证明“我”是“我”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6、未登记户口证明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