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根据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除了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特有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等。

一、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四、审判及时原则

审判及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五、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