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2、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3、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4、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5、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6、但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人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