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是指: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身份确认依据:一是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在1979年—1981年期间核定的花名册,二是1981年统一登记的原始登记审批表,三是当时下放时主管单位的发放的精减下放证。本市单位精减下放的人员如当时有工作而注明暂不定补的,因年老体弱,家境困难,而又无社保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对照政策审核后,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到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按程序办理定补手续。外省市单位精减回宜兴的,按政策(苏民城字[81]第20号)我市不发生活补助费。建议:可向原单位反映,如原单位不存在或不受理则可向原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反映。目前我市精减退职老职工共有1785人,其中40%精退老职工130人,六十年代326人,破产企业1329人,定补标准:40%精退老职工每月在435元至615元之间;六十年代精退老职工每月在427元至615元之间;破产企业精退老职工每月在380元至414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