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处罚的结果依据印刷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印刷品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定义见以下所附),那么印刷许可证也相应地包括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如果没有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活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40条的规定,处罚一般是(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印制的物品与违法所得;(3)并处印制的物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没有其他印刷品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处罚结果,只是笼统规定,按具体印刷的物品而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定义:
1.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装帧封面等。
2.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3.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