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间合同”,实际上就是中介合同。就是中介为委托人介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然后由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的一种合同。《合同法》将其命名为“居间合同”,但是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居间合同将不复存在,“中介合同”将取代“居间合同”这一名称。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但二者有区别。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