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事故者对行为的结果不是故意的,而是允许适用宽处理的量刑情节,鼓励事故者自愿投票,后悔新的效果,有助于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也符合法律精神。需要指出的是,自首只适用于构成犯罪的情况,但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普通交通事故行为,没有自首的问题,加害者可以自愿提出事故,在行政处罚时考虑从轻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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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