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分子或犯罪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按照第103条的规定重罚。本条中的主要分子,犯罪重大的,积极参与的,其他参与的定义。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除了主要分子和罪恶重大以外,参加犯罪活动多或积极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本条对上述几类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期。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