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般公司注册程序一样,只是这些人员有特殊要求,担任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3、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有较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董事长或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如保险、证券、担保、典当、财务等)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4、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