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审判决作出时开始计算,最长可以是45天。

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内上诉;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的,5日内退回一审法院;一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15日内递交答辩状;一审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上诉人,同时在5日内,将全案卷宗材料递交二审法院。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