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办案时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5条的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22条: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39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42条: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