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8号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2、其中宝鸡市渭滨区为第二类标准,宝鸡市扶风县为第三类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