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请政府部门进行鉴定需要提交申请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诊断书。若当事人对本行政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有权向上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请再次鉴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一切职业病鉴定费用均由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