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交通法对于喝酒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强迫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这四种情况,共同饮酒人应该与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饮酒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70%---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50%--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10%--20%的赔偿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赔偿责任。

三、新交通法中车主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交强险部份车主没有责任。

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2、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新交通法对于共同饮酒的连带责任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共同饮酒人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损害的这四种行为,法律是严格限制的。如果共同饮酒人有新交通法规定的这四种情形,那么就应当与发生人身侵权损害的饮酒人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