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有二层意思:

1、把犯人从关押处提出来审问。

2、上级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判决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章,其中“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应当建立提讯登记制度。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以及提讯的起止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各地对“提讯、提审、提解”均有相应规定,但名称不一而足。比如有叫《提讯、提审、提解规定》的,有叫《办案单位提讯、提审、提解工作规范》。

但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均分为“查验凭证”、“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收证提人”、“收人退证”等四个部分。其中,查验凭证,指的是查验“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