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散装酒经营业务。

2、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3、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4、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向消费者销售。

5、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6、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同时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自觉接受卫生、商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7、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各经营网点必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8、违反以上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散酒市场营销现状和未来前景分析:

散酒销售市场的兴起,是适应现有经济下滑趋势,满足不同层次社会需求的结果。同时,也是历年白酒价格大战之中低档酒倾销无利润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种新的低档化酒销售方式。

如某品牌桶装50°.500ml酒的价格在12元/桶,去除各项成本其每桶酒的利润不足2元钱。在此利润情况下企业还要经营生产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有部分消费者和潜在市场机遇可挖;二是散酒经营规模扩大,能扩大企业形象与品牌声誉,是现时和未来白酒企业再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

如果从国内和国际白酒企业发展道路看,现有散酒营销和生存只是一种短期性过渡行为。因为,散酒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条件取决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繁荣,散酒生存空间就会慢慢消失;市场经济发展迟缓和滞后,散酒市场就会复苏和有潜力可挖。

因此,某些白酒企业在经营散酒销售生产同时,是否要大力开发市场和品牌力度要持慎重态度。另一方面,某些白酒企业经济实力较好,对散酒经营生产时不可作为主导品牌开发和占领市场拳头品牌。目的是预防市场陡变造成企业产品和包装积压,使企业损失巨大。而且企业在白酒调整组合结束。白酒市场全面复苏情况下,规模化散酒营销品牌最不利于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升级,以致使企业良好的经营状态受控于低档酒的声誉陷阱。

桶装散酒因为酒精度高、价格低廉还被用来制作药酒,通过泡制各种中药来达到各种治疗效果。如人参、何首乌、毒蛇、蝎子等经常被用作制作药酒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