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由此可见,立案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不是主观猜测;现有证据证明,不是没有根据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如果其行为只构成犯罪,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