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发证,不含寄递时间(法定时间为60日)。

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 ;

2、损坏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

3、《互联网+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申领表》(原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批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每证收费40元(审核通过后,三日内支付工本费)。

备注:

1、单项业务办理所需的申报原始材料,材料名称必须统一、规范、清晰、准确,并附带材料说明和材料示例照片;

2、单项业务办理涉及填写制式表格,需提供制式表格电子版;

3、如单项业务有地市差异,需就该单项业务按照1、2两点要求,分别汇总报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