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安管理处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坟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者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也可以依据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照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定,者的人格利益包括者的、遗骨,当损毁坟墓的破坏行为导者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对坟墓的毁损即是对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质上属于者人格利益的行为。

当毁损坟墓的破坏行为未导者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时,坟墓作为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特殊财产,毁损坟墓的行为属于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存在于之外。

(2)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

(3)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

(4)须为有体物。“坟墓”,作为埋葬者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视为者的栖身之所,它同样存在于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

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对坟墓的损毁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质上是财产损害行为。

扩展资料:

(1)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相关支出依据的,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由于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量,不能适用财产损失那样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综合评判诸种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公平。